跳到主要內容區

民族語言語傳播學系 — 教師聘任及升等要點

國立東華大學民族語言與傳播學系

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要點

95.3.16九十四學年度第一次系所教評會議通過
97.01.03 九十六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七次系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97.01.03 九十六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五次系所教評會議修訂通過
98.12.24 九十八學年度第一學期第四次系所教評會議修訂通過
98.12.30九十八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五次院教評會議通過
99.09.15 九十九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9.09.28 九十九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系教評會議修訂通過
99.10.12 九十九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院教評會議通過
100.01.12 九十九學年度第一學期第六次校教評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系依據「國立東華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第三條及「國立東華大學原住民民族學院教師升等評審細則」第一條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本系教師之聘任及升等事宜,由本系「系教師評審委員會」(簡稱「系教評會」) 審議之。
第二章 聘任
第三條 本系新聘教師作業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 以公開徵聘為原則。
二、 由申請人提出下列諸項文件:
(一) 履歷表(含著作目錄)。
(二) 學經歷證件(含學位論文)。
(三) 最近五年內著作。
(四) 三封推薦信,本校主動邀聘者得免附。
(五) 有興趣開設之課程。
(六) 其他有利審查之資料。
(七) 自薦信
三、 若屬本系特殊需求或已有傑出成就之學者,得經「系教評會」先行推薦討論通過後,主動延攬之,並無須提出推薦信函。
四、 提聘教師經「系教評會」通過後,送院、校教評會審議通過後聘任之。
第四條 新聘教師之聘任審查程序如下:
一、 系教評會依課程需要、教師應授課時數及聘任有關證件資料進行初審,原則上應於提聘前邀請候選人至本校演講或参加面談。由院、校主動邀聘者,得免初審。
二、 初審通過後,送院教評會進行複審。由校主動邀聘者,得免複審。
三、 通過複審之聘任案由人事室會教務長陳請校長後,提交校教評會決審。
四、 決審通過後,签請校長核定聘任之。
第五條 新聘教師除特殊情況外,第一學期擬聘者,應於六月二十日前聘定,第二學期擬聘者應於一月二十日前聘定。
第六條 新聘專任助理教授如未具有教育部審查合格之教師證書者,其專門著作(包含學位論文),應由系教評會送請本系以外之校內外學者專家三人審查通過後,始得提上一級教評會審議;並於聘期開始三個月內,備齊資料申請教師資格審查;到職滿三個月仍未備齊資料送審者或送審未通過,應予改聘或解聘。
新聘專任副教授、教授以著作送審教師資格者,其審查程序比照升等審查程序辦理。惟僅以研究成績評定,教學服務成績不列入評審項目;研究成績平均未達七十五分以上者,不得聘任。
第二項聘任案,院於送達校教評會時即須完成第一次著作外審程序。
第三章 升等
第七條 本系教師升等評審最低年資標準及其相關規定,依「國立東華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辦理。
第八條 當年度申請升等教師須將升等相關資料於本校規定期限前,送至系辦公室。
第九條 本系教師申請升等,其教學、服務及學術研究需符合本要點所規定之基本要求,並經系教評會委員初審通過,提送院教評會複審。
一、基本要求:
(一)教學成績(佔總評分百分之四十;應達二十八分)計分標準如下:
1. 教學年資:在本職級教學年資每學期1.8分,本項最多累計至18分。
2. 學生教學評量:最高20分,由系教評會參酌教務處製發之「教師個人教學評量分數列表」評定之。
3. 其他教學表現:
(1) 在本職級曾獲校優良教師者加10分。
(2) 五年內曾獲院優良教師者加4分。
(3) 通識課程之支援:在本職級每開一門加1分,多人合授則平分之,本項最多6分。
(4) 執行教育部或其他單位各種教學改進計畫:由系教評會斟酌加1至4 分。
(5) 配合系課程開設有貢獻者,由系教評會斟酌加1至4分。
(6) 其它教學有具體貢獻者,由系教評會斟酌加1至4分。
(二) 服務或行政工作(佔總評分之百分之二十;應達十分)本項評估內容包括任現職期間於校內外從事之各種服務或行政工作。計分標準如下:
1. 服務滿一年,每學年給1分;擔任導師工作,每學年給0.4至0.8分;之前於國內外其他學術單位服務者,每年給1分,採計之前國內外服務年資以五年為限。
2. 擔任二級以上主管職務,每學年計4分;其他行政職務每學年計1分。
3. 配合系務運作有貢獻者,由系主管斟酌加1至4分。
4. 擔任本校各級委員會之成員,每學年每一委員會得核給0.4至1分,由系教評會參酌其職責繁簡,開會次數核給,系教評會得增減之。本項分數每學年總和最高得核給4分。委員會以校長核定成立者始得列入計分。
5. 在校內外從事專業服務,每學年每項服務得計0.4至1分。由系教評會參酌其參與程度及具體貢獻核給,系教評會得增減之。本項分數每學年總和最高得核給2分。
6. 其他:每學年最高得核給2分。
(三)學術研究(佔總評分百分之漸十;應達二十八分):
1. 助理教授升等副教授:學術研究成績五年累加得分需達到100分之要求;副教授升等教授:學術研究成績五年累加得分需達到120分之要求,且升等著作中至少須有一種為屬於下列第(1)(2)項或第(4)項中A、B者。
2. 學術研究項目計分標準如下:
(1) 發表於SCI、SSCI或AHCI論文,為主要貢獻者(通訊作者或第一作者),每篇可獲60分。若非主要貢獻者,則以參與教師人數(n)加1均分其得分(即60/(n+1))。
(2) 發表於TSSCI,若為主要貢獻者(通訊作者或第一作者),每篇可獲40分。若為多位平均貢獻者,均分其得分。若非主要貢獻者,則以參與教師人數(n)加1均分其得分(即40/(n+1))。
(3) 發表於其他具正式審查制度之國內外學術期刊論文,且為主要貢獻者,每一篇可獲30分。若非主要貢獻者,則以參與教師人數(n)加1均分其得分(即30/(n+1))。
(4) 學術專門著作--專書著作或專章計分方式:
A. 經國科會社會科學研究中心、人文學研究中心委託期刊審查通過,或部分章節為經匿名審查後刊載於國內外學術期刊之專書,且為主要貢獻者,每冊可獲60分。若非主要貢獻者,每冊可獲30分。
B. 非經國科會委託期刊進行審查之專書,但有審查制度,若為主要貢獻者,每冊可獲50分;若非主要貢獻者,每冊可獲25分。
C. 專章(發表於學術會議之論文經會後匿名審查通過並收錄於會議論文集正式出版者,視同專章。)若為主要貢獻者,每章可獲20分。惟若屬由國際優良出版社出版,經申請人自行舉證且獲本委員會認可者,每章至多可獲30分。若非主要貢獻者,每章可獲10分,惟一書採計以一章為限。
(5) 以創作升等者,研究成績計算比照藝術學院教師升等評審細則辦理。
二、系教評會初審:
系教評會委員對每位申請升等教師,就教學、服務及學術研究各項之表現依前款規定予以評分,教學、服務及學術研究總評分達七十分通過,提送院教評會複審。
第十條 申請升等之教師如對升等結果有疑義者,應於收到決議通知文件後七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並檢具有關資料向院教評會提出申覆。申請人於申覆時所提之補充參考資料僅限於申請升等時原送之正式檔案範圍。每一升等案申覆及申訴以一次為。
第十一條 本系99年2月1日以前聘任之教師,申請於民國101年8月1前升等者得選擇依原「國立東華大學民族語言與傳播學系暨民族發展研究所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要點」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未列事項,依「國立東華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辦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院、校教評會議通過,陳報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以下空白—
國立東華大學 民族語言與傳播學系 | 法規專專區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