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
目的:為建立本系學生專業能力學習成效檢核之機制,特設立本辦法。 |
| 第二條 |
專責單位:系課程委員會。 一、主要職責:
1.依據本系專業能力項目,規畫及辦理本系學生學習成效之總結性評量(Summative Assessment)。2.每學年定期分析總結評量成效,撰寫總結性評量報告。3.運用分析結果,每學年定期檢討修定總結性評量機制。修訂後之評量機制送系務會議核定後實施。
|
| 第三條 |
專業能力與總結性評量:根據本系教育目標所訂定之專業能力以及驗收專業能力之總結性評量方式簡述如下:一、專業能力:
| A. |
具備原住民語言文化涵養及語文研究能力之基礎。 |
| B. |
具備原住民語文應用能力。 |
| C. |
具備傳播理論及媒體實務能力。 |
| D. |
具備原住民文化傳播及議題探討能力。 |
| E. |
具備整合原住民語文及傳播知能之實踐能力。 |
| 二、 |
專業能力與學習成效指標之對應:
針對每項專業能力,由系課程委員會共同討論設定3-4項學習成效指標,以利進行總結性評量。學習成效指標之設定應具備三項原則,1.應能涵括該項專業能力之內涵,2.應清楚界定,3.應可具體衡量。 |
| 三、 |
總結性評量方式:
根據學習成效指標,分別針對本系五大專業能力進行學習成效檢核。本系評量方式為「族語應用能力檢定」及「專題製作」,針對專業能力A、B、C、D、E之學習成效進行檢核。 |
|
| 第四條 |
總結性評量方式方式1:族語應用能力檢定
| 一、 |
「族語應用能力檢定」由本系主辦,族語應用能力活動應於大二下學期第12週至第14週間擇期舉行。本評量方式於大一新生入學時即應加以說明,每年開學第1至5週應加強宣導。 |
| 二、 |
「族語(二)」修習學生應全數參加「族語應用能力檢定」。唯需延後接受評量者,需提出書面申請。 |
| 三、 |
族語能力檢定若考取中級認證,視為通過。 |
| 四、 |
「族語應用能力檢定」得以戲劇、音樂、歌唱等多元方式進行,學生可自由選定。可以個人或團體型態參加。 |
| 五、 |
評量結果為「通過」與「未通過」。通過檢定者將頒予證書,以茲證明與鼓勵。未通過者 應於次年度重新參加檢定測驗。 |
|
| 第五條 |
總結性評量方式2:專題製作
| 一、 |
「專題製作」由本系主辦,專題製作成果展示應於大四下學期第14週至第16週間擇期舉行。本評量方式於大一新生入學時即應加以說明,每年開學第1至5週應加強宣導。 |
| 二、 |
「專題製作」之成績評量由兩位(含)以上評分者共同進行,評分者至少須含一位為非本系教師或校外專業人士。 |
| 三、 |
評量結果為「通過」與「未通過」。通過檢定者將頒予證書,以玆證明與鼓勵。未通過者 應於次年度重新參加檢定測驗。 |
|
| 第六條 |
實施對象:本系學生99至101(含)學年度入學之學生為試行,102(含)學年度以後入學之學生正式適用。 |
| 第七條 |
合格規定、輔導及補救措施:未通過學生,由系課程委員會與任課教師共同擬訂輔導方案加以輔導。 |
| 第八條 |
檢核機制的檢討與修訂:系課程委員會須每學年定期分析總結評量成效,撰寫總結性評量報告。
| 一、 |
總結性評量報告須包括:1.該學年度學生學習成效檢核結果;2.不合格學生輔導記錄;3.執行現況檢討與修訂提案。 |
| 二、 |
於每年3月份的系務會議中提報討論與修訂,並經系務會議核定後實施。 |
|
| 第九條 |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