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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108-1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學生實習公告資訊

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學生實習辦法
 

一、宗旨:

為使大專院校廣電、新聞等相關系所學生能將所學理論與實務配合,吸取實際作業經驗,特訂定此辦法,以協助學生增加互動學習之機會。

二、參加對象

以大專校院傳播相關科系大二至大四或研究所在學學生為主。

三、實習期間與時數

(一)上學期實習:每年 9 月至次年 1 月。實習至少三個月(含)以上,實習總時數不得低於 480 小時。

(二)下學期實習:每年 2 月至 6 月。實習至少三個月(含)以上,實習總時數不得低於 480 小時。

(三)暑期實習:每年 7 至 8 月。實習至少一個月(含)以上,實習總時數不得低於 160 小時。

如因業務需要或特殊原因,實習日期得與校方協調後訂定。

四、津貼與保險

本會提供之實習屬無薪性質,實習期間之餐食、住宿與交通,由學生自理。

本會為實習學生於實習期間辦理新台幣一百萬元之團體意外保險。

五、申請辦法

(一)由本會各部門提供實習名額,交由公關組彙整後,發函至各大專院校。

(二)申請所需資料:

1.所屬科系之系主任推薦函。

2.當學期系上排名百分之二十之成績證明、成績單影本。

3.實習生個人報名表(註明希望實習前三志願部門及理由)

4.自傳

以上四項書面資料由各系所統一填寫實習報名表後寄至本會公關組,同時將個人報名表及自傳 E-mail 至 student@mail.pts.org.tw 信箱。每系以申請二名為限,本會將按資格審查結果分發,若未額滿,則視實際情況增加各系名額。

(三)辦理時程:以本會實習官網公告說明為準。

六、成效考核

(一)實習結束前一周,由學生將各校發出之實習考核成績表或與實習表現相關之資料,交由實習期間之督導或主管予以考核,並加蓋部門印信後自行帶回學校。如有需要,亦可交由公行部公關組實習業務承辦人代寄回學校。

(二)學生在實習期間因故中止實習,其實習時數未達本會規範之總實習時數2/3 者,實習成績不予考評。

(三)實習完成後符合本會訂定之實習總時數學生,本會將核發實習證明書。

七、注意事項:

(一)實習生於報到當日,由公共關係組安排教育訓練說明會;由人事組協助報到事宜。報到時間、地點、課程內容與所需資料另發文通知錄取學生之系所。

(二)本會將與所錄取之實習生校方,簽訂實習合約書。

(三)實習生於報到時,繳交新台幣二百五十元押金,以領取臨時門禁卡,學生應善盡保管責任,於實習最後一天,向人事組繳回門禁卡後領回押金。

(四)實習結束後,應繳交實習週誌與心得報告,形式與字數不拘,並連同實習考核成績表影本與簽到表,統一繳回公共關係組歸檔。

(五)實習業務聯絡方式:

電話:(02)2630-1154

傳真:(02)2633-8124

地址:(114)台北市內湖區康寧路三段 75 巷 50 號

實習官網:http://www.pts.org.tw/student/

電子郵件:student@mail.pts.org.tw

八、學生實習期間應遵守本會相關規定。

九、本辦法經總經理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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